为民服务岂能“嫌贫爱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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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06:2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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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公安机关出台了十条服务经济发展的措施,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通过“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保护企业领导人尤其是知名和民营企业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守法诚信的企业家创造了社会财富、提供了就业岗位和依法纳税,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但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特殊”保护对象,既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也与公安
“知名企业家”的衡量标准无非是财富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和影响力大小,用金钱、名誉和地位来确定一个社会群体应当受保护的程度,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难免有“嫌贫爱富”的嫌疑。若“知名企业家”需要特殊保护,“知名专家学者”是否也要特殊保护?“知名影星歌星”是否也要特殊保护?到头来,这是否会人为制造出一批“特殊公民”? 更让人费解的是,还冒出了一个“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可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依法管理社会,现在却要接受一个办公室的“协调”,是谁赋予这个机构如此大的权力?当为知名企业家提供特殊保护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冲突时,基层民警是听“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办公室”的?还是依法办事? 重庆警方提供“特殊”保护的理由是,针对企业家的犯罪有上升的趋势,因此需要特殊保护。的确,近年来绑架、勒索和伤害企业家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不在于搞特殊保护,而是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降低犯罪率,提高公安机关防控能力。与普通人相比,“知名企业家”受到犯罪侵害的几率并不算高,他们自我保护和调集社会资源的能力比普通公众要强。企业家感到不安全时,还可以花钱雇保镖或者搬家挪窝;而普通人却只有向警方求助,寻求帮助与保护。据新华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