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屋出租人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可罚500元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03: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
本报讯 (成公宣记者刘诚实习生周峰)昨日上午,记者从成都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总结表彰会上获悉,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员管理。 据介绍,凡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而到其他地方居住或活动的人员都属于流动人口。凡年满16周岁需要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凡年满16周岁暂住一月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应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有关负责人称,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房屋出租人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违者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