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老板偷车原是报复他人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23:30 重庆青年报 | |||||||||
|
重青报讯 (记者 文海军 实习生 夏丹) 汽修厂老板王绍坤凌晨偷车,在失主闻讯追到后,他只好弃车而逃走……昨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以王绍坤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黔江某汽修厂老板王绍坤带上榔头、汽车点火开关、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黔江区城东办事处育英巷,趁夜深无人之际,盗走田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
今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初次庭审中,王绍坤均辩称:“自己主观上无占有该车的故意和目的,是因与失主田某之妻在修车中产生过矛盾,为报复田某夫妇才实施了此行为。”其辩解使该案案情陷入了迷雾中。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经过全面思考,进一步补充侦查,补强、完善、锁定相关证据,认为所收集的证据能充分证明王绍坤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昨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王绍坤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是报复失主田某夫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结合全案发生的客观事实、经过和证据,确认王绍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认为王绍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了上述有罪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