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规定瞒报重大事故最高可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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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5:10 北京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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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廖雁)今后,在重大工程施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重大事故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北京市建委昨天下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提出,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隐瞒、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提供伪证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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