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纳保证金 质监局行政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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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1:25 西部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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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郑建军 为您报道9月5日,记者从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了解到,酒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区内一个体煤厂以质监部门以处罚为由,强迫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将质监局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质监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5年10月29日,酒泉市质监局对张冰燕经营的煤厂进行检查时,认定该厂以虚增售煤吨位的方式牟利,当日让其交纳了1万元保证金,出具了收据。2005年12月23日,质监局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被告酒泉市质监局收取原告张冰燕6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