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17个月张海指工商局造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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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9:46 法制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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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股权诉讼陷入僵局 -张民当庭向法官提交了对涉嫌伪证的三水工商局予以追究和处罚的申请。张民所说的工商局涉嫌造假,是指三水区 工商局提供的证据中,有多达6处被涂改。而张民所称的“手里的原件”,正是2005年11月,因张海另一民事案件,张 民到三水工商局复印了相关档案。“由于复印件由三水工商局提供,并且盖了三水工商局查询档案专用章,与原件具有相同
-三水工商局作为打假机关,被人在法庭上称其涉嫌造假,其代理律师立即提出了抗议。称“原告在法庭上妄下结论 ,是对打假机关的侮辱。”并表示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本报记者周斌 8月25日,再次开庭结束后,律师张民走进佛山市看守所,把张海诉广东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庭审过 程详细告之张海。在看守所里待了17个月之久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兼总裁张海,轻轻出了口气。 “虽然至今未下判决,但张海更加肯定自己能赢。”张民向《法制早报》记者称。 一场没有预料到的诉讼 “你的股权已经变更了。”张海从张民口中得知这一消息,这是2005年11月中旬的一天。 张民现在仍然能清楚记得张海当时吃惊的神情:“他听到后很惊讶,他对自己股权已被转让的事完全不知情。” 张海曾经想转让自己的股权。 2004年11月11日,张海与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张海以1元钱的价格转让健力宝 40%的股权。 “仅仅1元钱,怎么可能代表张海转让健力宝股权的实质?”张民指出,1元钱只是象征,而转让附加的条件才值得 关注。 这些附加的条件包括:“按计划清偿健力宝的债务和健力宝足球俱乐部的管理权等。” 协议签订后一个星期,双方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这一个星期,正是协议第4条规定过户的期限。 张民称,根据法律规定,一星期届满后,转让协议因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失效。 紧接着,张海又牵涉到民事诉讼。据张民介绍,当时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 全措施,佛山人民法院下了裁定:冻结张海的健力宝股权。 “张海的股权被冻结后,就没法过户,当时三水工商局还对张海的股权变更登记做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张民说,他 一直认为这事(指股权变更)就此结束。 认为就此结束的还有张海。“此协议失效后的张海,再未想过要转让股权。”张民说。 自2005年3月24日张海被公安机关拘捕以来,外界能接触到他的人惟有其律师,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的张民。 张民表示,直到他告诉张海股权已变更的事实,之前张海一直以为自己仍然掌握着40%的健力宝股权。 张民认为张海的这种“以为”是有理由的。张民说:“按照法律规定,协议失效后,如果想再次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应当重新签订协议、重新向工商部门申请及提交申请材料。” 但按张民的话说,此后张海根本没有转让股权的想法。因此,即使在张海被拘捕后,他也没有委托张民办理其股权的 转让。 也就是说,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的第一步:签订协议,都不再可能发生。 退一步说,“即便有那个想法,2005年5月与2004年11月,健力宝的资产是不同的。”张民解释说:“要 转让的话,也至少得找张海核实,重新确认内容和价格吧?” 但2005年5月20日,三水工商局为汇中天恒办理了对张海40%的健力宝股权变更登记。 “张海毫不知情,我更不可能知道。”张民无奈地表示。 但首先知道的还是张民。 因为一件与张海相关的民事诉讼。2005年11月10日,张民拿着法院的法定文件,去三水工商局的查询相关资 料,却意外发现了“股权已被变更近半年的事实。” 当时张民着实吃了一惊,他赶紧跑到佛山市看守所,询问张海本人,张海的表情与他之前的相同。 怎么办?他们之间商议后,经过公安机关同意、逐级批准,张海给了张民行政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及签字后的起诉状。 2005年12月26日,张民正式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后法院立案受理。 至此,一场对张海,对张民来说并未预料到的诉讼正式到来。 而张海,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司法领域全部涉及。 一场至关重要的诉讼 外界一直有传闻,称张海的行政诉讼将直接影响到其刑事方面。 “现在说这个还真不到时候。”张民只是说:“随着案件的进程,之间的关联会逐渐水落石出,到时候自然能看清。 ” 这样的“搪塞”,张民之前也干过。 2006年7月18日,张海诉三水工商局案首次开庭,庭上双方为“原告是否有诉讼资格”僵持不下,一小时后法 官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开庭。 如此一来,以至于几乎所有疑问都留到了再次开庭中。 当时张民又向媒体抛出了“我有可以赢的‘重磅炸弹’。”而一旦被问及“重磅炸弹”所指时,张民又三缄其口。 有媒体甚至称:张民的“重磅炸弹”比张海行政诉讼案的结局更让人期待。 “这算不上什么诉讼技巧,因为第一次开庭时还没有达到可以扔‘重磅炸弹’的程序。”张民笑称,如果当时可以“ 扔”,他肯定早迫不及待地“扔”了。 “我认为三水工商局涉嫌造假。”在再次开庭中,张民的“重磅炸弹”没有让到场的记者们“失望”。 全场一片哗然。 张民当庭向法官提交了对涉嫌伪证的三水工商局予以追究和处罚的申请。 三水工商局作为打假机关,被人在法庭上称其涉嫌造假,其代理律师立即提出了抗议。称“原告在法庭上妄下结论, 是对打假机关的侮辱。”并表示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张民称,在三水区工商局提供的证据中,有多达6处被涂改。 “他们(三水工商局)可能并不知道我手里有原件,如果知道,也不可能会如此改动。”张民事后对《法制早报》记 者表示。 而张民所称的“手里的原件”,正是2005年11月,因张海另一民事案件,张民到三水工商局复印了相关档案。 “由于复印件由三水工商局提供,并且盖了三水工商局查询档案专用章,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而今年1月,当张民收到法院转来被告(三水工商局)的答辩材料时,却愣住了:“我当时觉得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 ,两份材料明显不符。” 当被问到材料不同会有什么影响时,张民认为:“如果材料不改动,则材料都反映出他们(三水工商局)先前的行政 行为(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是错误的,例如他们在《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第98页的授权委托书 中,把签署日期由2004年11月涂改为2005年5月。其涂改的目的显然是把不予受理而作废的文件变成重新申请的新 文件,是为了掩盖其用已经作废的无效文件来核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张民认为,问题不在于改动对之后的行为起多大的支持作用,实际情况可能会弄巧成拙。 重要的是,之所以称之为“重磅炸弹”,是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规 定了:改动的、不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涉嫌造假的证据,要追究法律责任。可以包括:训诫、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伪证罪。” “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张民异常严肃地说道:“对一个打假机关来说,此举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职业道 德。” 三水工商局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承认了前后两份档案有所出入,但他把此归结为:清查档案、重新编排整理所造成的, 并非造假。 记者为详细求证,联系到了三水工商局办公室。一位自称姓谢的女士称需要征求领导意见,后记者多次致电,三水工 商局均无回应。 诉讼发生的背后 沸沸扬扬的健力宝案已经持续了将近一年半。在传祝维沙等人相继取保候审或释放之后,仍在佛山市看守所待着的张 海,离自由似乎还遥遥无期。 不论何时何地,处于诉讼风暴中心的张海,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虽然在法律上还没有定论,但外界很多人已经把 此次事件归为张海“空手套白狼”或“乾坤大挪移”后的结果。 张海则认为,自己的锒铛入狱,是资本角逐,争夺股权的一场闹剧。 不管这种认识是否正确,至少,这样的认识让他自己目前依然“思维清晰,精神状态良好。”张民转述说:“张海对 案件很有信心,他认为自己能够把事情说清楚。” “如果确有犯罪,当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只是经济利益的冲突,则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公权力的介入、以行 政的手段解决,并不是解决资本矛盾的根本办法,甚至会导致企业股东之间的矛盾激化。”张民认为这在张海案上都有体现。 让张民担忧的是:“公权力介入民事调整的范围,是受到一些股东默许、甚至是其引导后介入的。”作为组合的资本 ,双方都能掌握对方的一些问题,互相举报,花费了昂贵的社会成本不说,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张民说健力宝就是个典型例 子:抓了一些人,跨了一个企业。 “健力宝国企改制后,资本组合存在诸多问题。”张民介绍说,问题主要在于股东之间矛盾的深化,其中包括国有资 本与民营资本的矛盾,也包括民营资本间的矛盾。张民认为这是国企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股东法律意识 淡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 健力宝从一大民族品牌,沦落到至今市场上鲜见其产品。张海作为其曾经领导层的核心成员,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张民把这种企业的没落归结为:经营决策机制的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对资本争议的解决机制也不健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