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引发争论 见义勇为撞死歹徒无罪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15:32 东方今报 | |||||||||
|
北京消息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一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一消息不啻于一个重磅炸弹,又一次点燃了对“见义勇为是否担责”这一问题的争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摘要”中明确,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四川省高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是在曾经备受瞩目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2004年8月14日下午6点左右,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至成都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成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张最终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张德军见义勇为一案,被宣告无罪,同时判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说,“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W法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