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受灾企业和个人实施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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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6:35 中国广播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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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长沙8月18日消息(记者 黄溪云)湖南对严重遭受洪灾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严重遭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50%-80%。 7月份以来,湖南省部分市州受台风影响,连续发生特大洪灾,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为了支持和帮助灾区以及受灾纳税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湖南省地税部门近日对救灾重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对严重遭灾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凡发生的净损失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 对因洪灾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其发票使用可比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对受灾损失较大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如国税部门对其实行灾后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种,同时给予政策优惠。 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安营业税;对严重遭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50%-80%。 对纳税人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本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凭捐赠票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的各项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逐级审核报批,可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