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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修改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01:3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今后,省会房主在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不但要查验对方的合法身份,还要督促对方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暂住证》,否则将受到处罚。昨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在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上讨论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前,多数出租人只看对方的身份证就可以了,如果遇到持有假身份证或人、证不
一的身份证,出租人也很难鉴别,一旦发生案件则后悔晚矣。如果承租者办理《暂住证》之后,公安机关就能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因此,新《办法》要求,对租赁房屋暂住的,出租人一定要督促对方申请办理《暂住证》,否则一经查出,出租人将受处罚。而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委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可不办理《暂住证》。

  新《办法》同时要求,在自购建房屋暂住者也要办理《暂住证》;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留宿新来的流动人口,须督促其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人员;从事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要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书,建立介绍房屋租赁、业务登记台账制度,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另外,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还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办法》强调,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与其招用的流动人口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并由招用单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合同鉴证,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参加
社会保险
福利和休息的权利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公安机关将组织出租人、居委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对租赁房屋及其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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