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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实施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意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8:40 海峡网-厦门日报

  省政府出台相关意见,促进闽台产业对接,同时支持台资参股我省金融企业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省政府昨日正式印发《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支持台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

  按照《意见》,今后5年,我省将在信息、机械、石化、轻纺等10个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强闽台产业对接。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利用台资的产业对接项目,将享受一系列涉台优惠政策及措施,其中包括对来闽投资的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工、用水、用电和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保证等。

  据了解,我省正在抓紧制定《闽台产业对接指导目录》,以积极引导并鼓励闽台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实现项目对接。

  经营期10年以上免税2年

  《意见》提出,在所得税减免政策方面,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

  此外,实行鼓励类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政策。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根据货物目录相关规定继续给予出口退(免)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属于鼓励类的台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大陆生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大陆生产的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利润用于追加投资可享退税

  《意见》规定,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或投资新企业的出资。台商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追加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兴办其他台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支持台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福建省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台湾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并可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对接企业实施技术成果对接和争创名牌,对其成果转化项目和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称号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

  同时,争取台湾金融企业在闽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台湾金融企业和大企业财团参股我省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设立合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鼓励以台资为主在我省设立服务中小台资企业的担保机构,拓宽台湾金融资本入闽的渠道。

  园区内台资企业免行政收费

  《意见》要求,涉及台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可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对于入驻各类园区的台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免费服务,企业从注册、增资到后期变更均由园区管理部门代办或领办,并免收各项行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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