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医院赔偿4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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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8:35 青海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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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7月27日报道 患者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患者家人认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患者和医院之间的纠纷案件,最终化解矛盾。 2005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李东与他人打架被他人在胸部戳了一刀,李东立即到乐都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了李东的父母及亲属。乐都县人民医院对李东的伤口进
乐都县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都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结果,判决乐都县人民医院给李东的父母赔偿误工费等合计6425.95元;乐都县人民医院给李东儿子赔偿生活费8638.45元,所有补偿费共计73196.7元。一审宣判后,乐都县人民医院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请求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予以立案,并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为缓解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们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推心置腹的交谈。最终使双方的认识纳入到同意调解的轨道,且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乐都县人民医院给李东的父母、妻儿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41000元。海东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予以确认。 日前,乐都县人民医院及时将补偿款41000元交到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将补偿款交给了李东家人。(作者 赵仰池 通讯员 余慧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