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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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04:23 山西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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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5日讯(驻京记者黄丽)卫生部今日发布第48号部长令———《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并要求调查证实发生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形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此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