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干部职工不得入股兼职旅游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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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07:5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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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7月24日讯 (记者杨春虹)在今天召开的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在通报完“亮剑”行动中查处的一批违规旅游企业后,省旅游局主动向自己“亮剑”,向社会发布旅游局干部职工“十不准”,杜绝内部干部职工成为旅游企业“保护伞”。 “十不准”包括:不准个人经商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特别是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
“十不准”还包括不准在旅游企业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消费的各种费用;不准在旅游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和利用工作便利,以打招呼、写条子、暗示等方式影响旅游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在旅游企业及涉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对象之处为配偶、子女、亲友的经营、就业或消费谋取特殊利益;不准对旅游企业和其他服务对象耍态度,工作推诿拖拉、不作为或乱作为;不准参与黄、赌、毒及非法集会活动。 省旅游局欢迎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98—667000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