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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阳新致11人死亡矿难三名负责人获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5: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本报讯 (记者张卫华 实习生 蔡静 鲁婷 向飞虎) 2004年6月16日,阳新白沙镇鹏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鹏凌)IV号矿体采空透水造成11名工人死亡。昨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对鹏凌“6·16”特大透水事故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鹏凌原董事长陈华生,原总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桂训生,原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康守怀,明知该矿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为
追求利益,违规生产。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桂、康三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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