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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级法院纠正一起错误判决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15: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记者李晓建)记者从黑龙江省高院获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的复查,认为哈尔滨市薛玉奇“诈骗”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撤消原刑事裁定,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说,原审被告人薛玉奇诈骗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玉奇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薛玉奇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2001)哈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0日作出(2002)哈刑再终字第1号再审决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哈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裁判。薛玉奇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交本院复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哈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哈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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