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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铁中院收受451万元引发首例法院受贿案(2)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9:45 国际在线

  检察院称指控法院合法

  据了解,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审判业务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3个铁路运输法院,担负着全局3000多公里铁道线上发生的涉及铁路的刑事和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1997年中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由于工作出色,自治区政法委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指令铁路法院审理,高级法院也授予两级法院全国铁路法院系统内最为宽泛的管辖范围;执行工作接受高级法院指定的大量案件,成为新疆法院系统赫赫有名的“执行铁军”,这一做法被新疆各法院竞相借鉴;乌铁中院曾荣获全国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成为新疆唯一获此殊荣的法院。2000年被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2002年,再次被高级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接连创下新疆法院系统立功受奖的多项纪录。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被告,成为焦点。公诉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被告单位的资格要求。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8日当天进行的是法庭调查,首先接受法庭讯问的是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

  在讯问杨志明时,杨志明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属实。他说乌铁中院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个人受贿、贪污事实,他认为都不属实,说这些都是借款,并已全部归还。

  蔡红军说,相关的决定都是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他并不知情,他只是按职责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王青梅说,自己只是违反了财务纪律,并没有违反法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她只是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在管理法院财务的同时,代管法官协会的账目而已。

  法学专家:执法犯法应当严惩

  新疆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连振华认为:探讨这个案件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叫国家机关?他说国家机关有以下标志:它的机构是国家设置的、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发放工资、人员编制是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级人大及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又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自然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它不能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绝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连振华认为,我国《刑法》第387条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豁免权,连振华说,只有大使馆、驻华机构、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在刑法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均不享有豁免权。

  另外,连振华说,单位受贿罪的本质不是给单位判刑,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处罚金,量刑主要是针对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此案即便单位被定有罪,乌铁中院仍然可以行使它的审判权,因为主要责任人该判刑的已经被判刑,审判队伍已经重新调整和充实,行使审判权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碍。

  连振华说,他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执法犯法,比一般的单位犯罪应当予以严惩。(《都市消费晨报》记者 孙瑞红 本报记者 刘冰)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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