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元买了三辆套牌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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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1:07 哈尔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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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报网讯(贾晋璇 冯缇 记者 陈云朋)合伙做生意本应以诚信为先,然而,许志却与哈尔滨市某运输公司恶意串通,将套牌车卖给了自己的合伙人,使其蒙受损失。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志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购车行为无效。 2004年9月,张鑫通过朋友认识了许志,经过一阵接触,张鑫觉得许志挺有头脑,便蒙生了与其合伙做生意的念头。去年4月,张鑫和许志达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车辆运输,
可是车上道后,还没走出黑龙江,就被交警拦住,其中三辆车是套牌车,根本不能上道营运。罚款,再加上油钱、修车费、养路费等费用,张鑫不但没赚到钱反而又赔进去18.3万余元。张鑫这一气非同小可,他找到许志,向他讨个说法。可是许志却说车已经买了,要退不可能。2005年8月张鑫将许志、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许志和运输公司之间的套牌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志在与张鑫合伙从事车辆运输的情况下,以张鑫提供的购车款为合伙人购置车辆的过程中,在未告知张鑫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购买套牌车辆,并用于非法经营,此行为既损害了张鑫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公共利益,故许志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套牌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并应赔偿因套牌车运营产生的罚款、养路费、修车费、加油等合理支出。据此判决:二被告返还张鑫三辆套牌车的购车款14.4万元,赔偿张鑫的各项经济损失18263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后,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稿件来自《新晚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