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义:北大毕业生宣誓是形式化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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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7:10 法制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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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有义 “我们保证走到工作岗位上后,不贪污不受贿……”这是6月29日,由北京大学组织的部分毕业生代表签下的承诺 。校方说,这是在让学生宣誓“廉洁自律”。 如果对这种宣誓的形式追根溯源的话。在中国,最早要到西周,《周礼》中记载:
而在中国当今社会制度下,宣誓的法律痕迹已经找不到了。它只存在于生活当中,但几乎泛滥到只是一种随意的口语 化的东西。就如电视剧中范伟所饰人物的话一样:我对灯发誓。 所以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宣誓廉洁自律有用吗?是不是太形式化了呢?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宣誓的过程既是一种教育,又是一种警戒,还是一种约束。不管宣誓有没有法律意义, 只要具备了这三种作用就足够了。 正方 宣誓的作用 在于警戒和教育 据北大学工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北大举办了“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座谈,30多名即将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 型国企工作的毕业生代表参加了活动,签署了承诺书,并向全国大学毕业生发出廉洁自律的倡议书。据介绍,这份承诺书将保 存在学校,它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一种自律形式。 观点一:通过形式,强化心理 北京大学首次组织这种活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这样一个过程,让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学生再次从心理上强化“廉洁 自律”的理念。 将承诺书保存在学校的目的,也是希望学生时刻能够想到自己的承诺,让母校监督。 同时,通过《倡议书》的形式,可以让那些没有毕业的学生对“廉洁自律”的概念有所强化。 观点二:起草过程,意在教育 倡议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均系北大学生自发组织起草的。 这个过程中,学生们肯定会想到一些反面典型。因此,起草本身意义在于警戒。这种警戒的效果甚至可以让学生带到 工作岗位上,从而在社会上形成更大的影响。 如果发动全社会支持或开展类似活动,其积极意义是深远的。 观点三:不做再不说,万事成蹉跎 虽然让学生宣誓廉洁自律,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些学生难以把控自己的行为,犯了这 样或那样的错误,但不会因为宣誓而得到惩罚。 但是,人们不应该因噎废食,不要因为宣誓者可能不按照宣誓内容做,而忽视这种形式上的教育和警戒。 反方 流于形式的宣誓 没有意义 与古代宣誓制度相比,当今社会的宣誓因为失去了制裁而流于形式,宣誓失去了其最基本的核心诉求的保障:诚信。 从而导致其失去了现实意义。 事例一:毕业生宣誓简历不注水 南京大学近百名学生干部代表5900名2006届毕业生举手承诺:“在求职过程中,始终本着严谨诚信的求职态 度。在制作简历等求职材料时,所填写的一切信息均为本人真实信息,做到不给成绩注水、不编造各种在校奖励和工作经历, 展现一个真实的自己。” 观点一:利益面前,誓言力量太小 现在,在假话可能带来的好处面前,誓言的力量太小了。人总是需要一种精神的,但要看这是一种什么精神,当“不 注水”已经成为可以宣誓的东西,当所有“应该做的”被抬升到美德的高度,不由人不心灰。 事例二:闯红灯者宣誓改过 “我宣誓,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崇尚社会公德,倡导文明风尚,从我做起,不闯红灯, 走文明路,做文明人。”这是一名骑助力车的小伙子因闯红灯,被交警拦下来当街举手宣誓的内容。 然而,第二天他闯红灯的行为依旧。 观点二:宣誓导致诚信标准下降 看上去举行宣誓、承诺,意在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但实际可能造成社会诚信标准的下降,连不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的事也作为一种需要庄严承诺的难度很高的道德行为来看待,不正说明连起码的做人准则、职业守则其实已是徒有虚名了吗? 事例三:老师向学生承诺不乱收费 “依法执教、廉洁自律、严守法纪、不乱收费……”长沙市开福区新风街小学近30名老师庄严地举起右手,向全校 300多名学生宣誓。 观点三: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 人们之所以觉得这些场面难出新意,也不大相信有什么实际价值和效果,也许顶重要的一个原因还在于,有时候我们 选择的宣誓对象不对。老师向学生宣誓的盛况,也许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别的不说,依法执教、不乱收费的保证,单靠老 师向学生宣誓恐怕是靠不住的。 其他 赋予宣誓法律意义 历经数千年,宣誓制度有了很大变化。其实,宣誓制度在现代诉讼中仍在广泛运用。 美国法律中,随处可见宣誓的影子。除了出庭的证人在作证前要宣誓外,其它若干子程序也要求宣誓。申请重新审理 也可以用宣誓陈述书进行,申请简易判决也可以使用宣誓的方式,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进行防御。不仅庭审程序中 需要宣誓,在审前程序中也需要宣誓。总之,在美国法律程序中宣誓有多方面的应用。 作为对宣誓的一种后续保障,对虚假宣誓者给予惩罚在西方各国仍很普遍。 英美对于伪誓者通常是按照藐视法庭来处理的,也就是认为伪誓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尊严。德国刑法第154条规定: “在法院或接受宣誓的主管机关作虚伪宣誓的,处一年以上自由刑。” 对于这些关于宣誓的法律界定,对我国而言,无疑可以进行批判性的借鉴。比如这些签署了《廉洁自律承诺书》的学 生,一旦他们将来有了腐败罪行,是否可以考虑将他们的“承诺”作为量刑上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