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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晚育产妇可增休晚育假30天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16:36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30日电 (记者 刘丹 仇逸)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此外,上海晚婚夫妇,将在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7天晚婚假。晚婚假
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按照国家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目前,上海男士平均结婚年龄已逾27岁,女士平均结婚年龄也逐年走高,绝大多数家庭均实施晚婚晚育。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谢丽玲介绍,增加晚婚晚育假,是政府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实施人性化关怀的具体举措之一。24-29岁是公认的女性比较适宜的生育年龄段,在这一年龄段生育孩子可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概率,鼓励晚婚晚育为从“源头”上提高人口总体素质,将起到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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