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法全国率先规定:城乡赔偿标准同命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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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1:27 黑龙江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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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报》报道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河南省高法有关领导介绍,这是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第一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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