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期限有详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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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1:11 江南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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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享某项或某几项税费减免政策的累计时间为准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报道: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昌市规定,“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期限的确 定主要以其享某项或某几项税费减免政策的累计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领证时间为准。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对“再就业优惠证 ”使用期限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优惠政策累计时间达到3年,则该证使用期限到期,不再 办理年检,证件由发证部门收回;累计时间未满3年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相应的优惠政策,但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累计不超 过3年。对发放时间达到3年,但没有申办过或没有享受过优惠政策、时间未满3年的,经核实并报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后 继续使用,年检时间为6月30日前。从2007年起,年审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 另据了解,从今年起,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也有所突破,已从现有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县以上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原市属预算内国企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