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儿子因车祸成植物人索赔 母亲住法院欲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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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7:2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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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江门日报》报道:“你们都是为民尽职的好法官,请原谅我过去的行为!”近日,申请执行人郭某眼含泪花,动情地将一面“克己奉公,为民尽职”的锦旗赠送给鹤山市人民法院的干警。 原来,郭某的儿子湖南籍民工方某由于交通事故而成了“植物人”。为了照顾儿子,郭某辞去了工作,母子两人生活无着。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儿子提起诉讼,将驾驶司机
案件分别经鹤山市人民法院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驾驶司机胡某应赔偿原告方某16万余元,车主台山市某彩印包装厂承担垫付责任。 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驾驶司机实行了搜查、拘留、查封变卖财物等措施,但驾驶司机经济拮据,只能支付3071元的赔偿款,法院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第二被执行人台山市某彩印包装厂是已被撤销的企业,干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厂负责人也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郭某不理解案件未能执结的原因,她以无住处为由,多次带着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到法院信访、哭闹,甚至滞留法院长达21天之久。她还扬言要将儿子弃留在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法官耐心地向郭某解释法律规定与执行程序,引导其正确面对现实,依法支持配合法院执行。与此同时,该院多方努力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协调市驾驶员协会给予其2500元补助。郭某被执行干警感动了,搬离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鉴于该厂是乡镇非法人企业,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该厂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压力下,开办单位分期缴交了15万多元,余下款项也将于近期付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