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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需纳入政绩考核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2日12:15 新华网

  依法行政需纳入政绩考核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检验,但基层干部却普遍对“民告官”案件抱一种“无所谓”的漠视态度。行政首长(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在行政案件中直接出庭
应诉的极少,一般多为临时委托律师或指定普通工作人员出庭,而事后听取汇报了事。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缴纳诉讼费、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三不”现象较为普遍。

  专家指出,行政机关漠视行政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府形象,而且是在“火上浇油”,激化矛盾。如果让群众对司法救济渠道丧失了信心,那官民冲突就无法控制在法制框架内,将对正常社会秩序带来冲击。

  重庆彭水县林业局2004年因林地使用纠纷被农民起诉,但林业局却对本案的诉讼过程不闻不问,甚至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确认被告彭水县林业局的行为违法。

  彭水县法院将此类行政机关败诉案件进行分析后,上报给县政府,引起了县政府班子的震动,迅速出台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探索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但记者了解到,虽然很多地方法院每年都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类似的分析报告,但引起重视的并不多,有的“一把手”也批示给下面研究,但对基层干部触动不大。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法院领导认为,当前应该将行政诉讼与官员的政绩考核挂钩,使各级干部真正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减少官民矛盾。他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某市政府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被告,市长亲自给他打电话说,他们也知道自己不对,但是地方要发展,经济要增长,只有这样办……

  他说,依法行政实际上就是对政府行为进行抑制,而诉讼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好的救济途径。通过诉讼,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法治理念可以逐步渗透到当事人的意识中,帮助公民并帮助政府一点一点地改变观念,最终实现法治。因此,如果把“民告官”的情况也列入干部考核,必将促使干部依法行政,减少官民矛盾。

  用柔性手段“钝化”官民矛盾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但现实中,在法院的协调下或通过原被告私下协商后,原告撤诉的情况仍层出不穷。基层司法部门建议,在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积极推行“民告官”案件的协调机制不失为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樊非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完全排斥“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而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协商的方法,才能够“案结事了”,化解官民矛盾。

  记者了解到,不少基层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方面做了不少探索。重庆市南岸区法院2005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22件,调解撤诉和判决裁定后不上诉的占总结案数的88.6%。

  在办理陈兴华诉南岸区国土局安置补偿案中,南岸区法院采取庭外调节的柔性手段,既解决了实际问题,又避免了判决激化双方矛盾。陈兴华是重庆巴南区农民,2002年结婚后到南岸,因征地未得到补偿。当时区国土局说“以后解决”,但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都未给其解决。陈也多次写信上访,均无结果,后才向法院起诉。起诉后区国土局即以超过起诉时限和不属于安置对象为由拒付安置费。南岸区法院办理此案时,没有强行下判,而是通过走访周围群众,以及陈所在的合作社后,主动到区国土局协调,促使国土部门对其作了妥善安置。为此,陈兴华多次到法院表示感谢。

  基层法院人士建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其目的主要在于避免行政机关为与相对人妥协而损害公共利益。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行政案件并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尤其是对于经审查后发现行政行为确系明显违法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同行政机关及时沟通,使其主动纠正,以获得原告的谅解而撤诉结案。

  妥当的协调工作,既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能使案结事了,又能融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能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能够有效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报道:行政慎用“联合执法”

  在一些沿海地区,有的基层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公共事务上,近年来对警察的依赖程度增高。在一些城市,警察参与的“联合执法”越来越多,稍有不慎便容易加剧群众与地方政府的对立情绪。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不少“联合执法”中总有警察的身影。如治理地下网吧,依法应该由文化稽查部门进行查封,没收经营设备,但文化稽查部门要求警察到场“联合执法”。无证经营,依法应该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加工厂,依法应该由质监部门查封取缔,也要求警察到场。民政部门进村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也要带着警察。接受采访的一位市公安局局长说,现在“联合执法”的确很多,如查处和取缔非法营运、非法光碟、私宰肉、假酒假烟假药、无牌宠物狗等,全都要把警察带上。

  记者接触到的一些社区居民说:在社区看到片警,在马路上看到巡警,我们感到很安心。但是,像政府部门带着警察来处理群众日常经济生活事务,让人感觉一些干部把我们老百姓当刁民。

  据悉,公安部门对处置警情是有规范的,但实际操作中,对基层党政领导约束力不强,何时何地处警,往往是基层党政领导一句话。有的地方,不仅要求警察参与各种各样的“联合执法”,凡是有群众聚集,基层领导也要求处警。这样不分事件性质地过多处警,不仅不利于事件平息,有时反而会因为警察到场刺激群众情绪,使事件复杂化。

  接受采访的有关人士认为,有的地方政府在普通行政事务、行政执法上,动辄出动公安“联合执法”,很容易刺激群众走到政府的对立面上。在普通群众的利益矛盾问题上,政府与群众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警察本来应该是中立地维持社会秩序。尽管看起来警察参与“联合执法”效率高,有助于行政部门快速解决问题,但是,警察过多介入普通行政事务,客观上助长了职能部门野蛮执法,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众形象。

  有关专家建议,对“联合执法”的负面效应应该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对基层现有各种“联合执法”进行一次清理,并形成有效的处警规范。该“联合执法”的,要坚决果断重拳出击,同时约束基层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普通行政执法要对群众多做谈判协商、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强制执行的,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执行。(《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钟玉明郭奔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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