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有安全隐患煤矿继续生产最高罚款2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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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7:03 重庆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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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今后,只要查出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将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昨日从重庆煤监局出台的《重庆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中获得的消息。按《细则》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请政府关闭该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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