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状告财政局违法购车 民告官案件正增多(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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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6:39 国际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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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意识审视政府行为 4月3日下午,担任村主任已经7个年头的蒋时林站在自家院子里,面对记者,表情严肃,话语中流露出内心的一丝不安。 “这种情况其实不少,这次选中财政局较个真,是因为财政局是政府部门的财政‘
如果不是几年前那场官司,蒋时林恐怕还不会有找财政局“茬”的意识。 1999年,爷塘村第一次“海选”,全村近500张选票中有404张投向了蒋时林,他成为该村第一任“海选”主任。但2001年1月,由于一项具体工作没有做好,他被镇党委、政府免去村委会主任职务。他找出有关村民自治和选举的法律条文自己研究,终于看出了点门道。村委会是自治组织,而他是村民们海选出来的,并非镇政府任命的村干部,镇政府免除他职务的做法是行政乱作为。在多次找上级政府要求纠正镇党委、政府这一违法行为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讼将镇党委、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撤消这一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判决撤消了镇党委、政府的决定,蒋时林恢复了村主任职务。 在诉讼期间,蒋时林以一个农民的朴素认知感受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你说老百姓怎么办啊?”这一事件让他对法律的认识上升了一个高度。 对于这次起诉的结果,他坚持不判断输赢,把这一切裁决权交给法院。 ■说 法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本不多见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像本案中一个普通老百姓以纳税人的名义,以超预算买车的理由状告政府还是第一次。他打官司的目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达到?法律是否会支持他?常宁市财政局是否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的两位教授。 起诉不符合立案要求 华东政法学院沈幼伦教授认为,蒋时林的起诉的确并不符合目前法院立案的要求。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对照三种诉讼的起诉要求,蒋时林的起诉不符合任何一种起诉的法律要求。这一结论与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的判断相一致,即“这种起诉应该是没道理的”。但是,不能起诉并不意味着超预算没有错,而仅仅是不符合起诉的要求而已。超预算行为是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存在违法财政纪律的行为,应向同级或上级的审计部门反映(举报),审计部门在接受公民的举报后,应当立案调查,并应将调查结论通报反映人(举报人),如国家审计机关对公民的反映(举报)不予理睬,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此时,反映该情况的公民就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打行政官司)。由此可见,蒋时林满怀一腔热情,但他采取的起诉措施存有张冠李戴的错误。 属公益诉讼范畴 华东政法学院法理学专家蒋德海教授则认为,这起老百姓状告财政局超标购车案属于公益诉讼范畴。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其完成对财政局的诉讼请求,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老百姓为公益目的状告政府(财政局),缺乏相应的程序法的依据。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应当支持该老百姓起诉财政局。老百姓不仅作为国家的纳税人,而且更为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主人,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来对政府进行监督。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政府的形式,有利于约束政府行为,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当通过立法对此加以规范与支持。至于财政局的官员认为取消了农业税,农民就没有起诉资格,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老百姓作为公民能否起诉财政局,不是取决于他是否纳过税,而是取决于现行的诉讼法是否允许公民以公益为目的进行起诉。(湖南经济电视台《廉镜》栏目记者 蔡 宁) 本报记者 伍洲奇 文/图 来源: 法制周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