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原副书记受贿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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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23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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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辽宁省葫芦岛市市委原副书记李春枝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春枝于2000年秋季至2005年春节前,利用其担任葫芦岛市市委委员、常委,负责组织工作及任葫芦岛市市委副书记,分管组织、统战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协助他人负责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共收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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