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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检方严查七类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3:57 法制晚报

  包括贪污挪用公款、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隐瞒不报等

  本报讯(记者张丽锦)今后,发生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后,检察机关将可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在调查中,检察机关对 事故涉及的七类职务犯罪进行重查。这是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 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 人通报。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较之此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缺少相关依据”的现象,《暂行规定》的出台成为检 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查办其背后所涉及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据。

  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解释,该规定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 。

  重查的七类职务犯罪

  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

  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 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其他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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