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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触目惊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41 民主与法制

  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

  此次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的讲话,“要认真开展治 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温家宝总理在会上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重点治理工程建设 、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中央已痛下决心,将在2006年掀起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

  □魏雅华

  2006年2月7日,《京华时报》报道了一则爆炸性新闻:《国家药监局多名官员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

  该新闻中说:

  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涉嫌受贿案发后,与之有相关联系的国家药监局药 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卢爱英(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注册司化药处原处长)、王国荣(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药品 生物制品检定所原副所长)及另外3位药品注册司的处级干部,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院一次便抓走了国家药监局6名重要官员。看来,这绝非国家药监局个别官员的个案,而是一烂烂一窝的商业贿 赂大案。

  发生在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2005年便已初露端倪。

  2005年6月22日,中组部宣布,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郑筱萸的职务,其职务由邵明立接任。

  2005年7月,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刑拘。

  此案东窗事发于白云山制药公司举报郝和平收受20万欧元的巨额贿赂。目前此案已经在检察院侦办完毕,进入审查 起诉阶段。

  同时,郝和平之妻曾经也在国家药监局工作,后调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管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总公司。而郝和平所 在的SFDA医疗器械司的工作职责之一,正是负责国产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和出口证明等各类审批件的受理 、形式审查和发证等工作。

  郝和平落马之后,中国药学会咨询培训部主任刘玉辉相继“出事”。据知情人士称,刘玉辉持有白云山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的400万元注册资本中49%的股权,此外他还涉嫌挪用中国药学会资金。

  专业从事商业贿赂的新行业

  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东窗事发于2005年11月间,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张平被检察机关刑事 拘留。

  有人透露说,此人交待出了一份在药品注册报批过程中,涉嫌受贿的官员及专家名单。“涉案金额之大、涉嫌人员之 多,令人咋舌。”据说,此人在数年内敛财数额超过两亿元。

  那么,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公司是家什么公司?

  该公司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新药研发、申报注册、技术转让、咨询服 务等。

  仅看看这个公司的业务范围,你就会明白,它与国家药监局的关系何等密切。实际上,它几乎是专为制药企业与国家 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及职业行贿人。

  “天之骄”是广东省新药报批数量最大的企业,近四年来发了大财,它暴发于2002年的“地标”转“国标”。

  自2001年开始,药监局开始推进地方药品标准转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工作,并于2002、2003年,完成了 所有地方标准品种转国家标准品种工作,所有药品统一使用“国药准字号”,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重新在药监局进行药品注册工 作。

  而“天之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药注射液的报批,在“地标”转“国标”的过程中,主要从事改剂型、改包装的工 作。

  仅2003年,“天之骄”就累计“自主研发和投资开发”新药100余项,申报专利150项,新药项目技术交易 总额达2.8亿元。

  医药企业手里的药品没有获得注册批文,就不能上市销售。所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负责审批药品批文的注册大权 的政府部门,掌握着这些企业的“命根子”。

  按照药监局正常的注册收费,一、二类新药从临床试验到生产许可审批,总费用是4.8万元。

  正常情况下,一个新药批文从研发到审评通过,并投入市场,至少需要5年时间,这已经是很快很快了。

  在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个过程会长达十年,投资会超过十亿美金。而在中国会十分容易,并十分“廉价”。这 一过程被商业贿赂压缩了。

  在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暴利如雨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地下批文黑市。

  这几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药品报批公司或机构,它明显地是在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 业贿赂的掮客。他们把政府官员和业内专家聘为该公司的顾问,按月或按项目给他们巨额提成,甚至参股分红。

  在他们那里,搞一个新药批文的速度,竟能快到从一个星期到几个月不等,批文的价格都不一样。价格低则数百万元 ,高则上千万元。

  商业贿赂所导致的腐败,危害的不仅仅是医疗业的上层管理机关,还直接面对老百姓,使老百姓深受其害。

  四川开江县医院腐败窝案

  表面看上去四川开江县医院集体腐败案,只是四川省一个穷僻小县的一起医疗腐败案,但这个案件读来也让人惊心动 魄。

  重要的是,这一案件集中地展示了举国关注的中国医疗那让人触目惊心的腐败内幕。

  2005年2月28日,四川省纪委、检察院和卫生厅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该院,调查该院医药收受回扣案。

  3月24日,达州市纪委对前后两届院长刘登友和罗俊生、副院长杨继辉、药剂科科长吴明春、会计科长李亚林5人 进行“双规”。调查组很快查实,前院长、现已官升县卫生局局长的刘登友,收受红包回扣8万多元,院长罗俊生收受红包回 扣7万多元。检察机关对两届院长采取了强制措施。

  4月28日,调查组要求全院医生在5月11日前,主动上交红包回扣;逾期不交者,将依法从重处理。交后,则不 予追究。

  但截至5月11日,竟有95%以上的医生拒交回扣。不仅如此,一些中层干部在全院进行“刘登友、罗俊生是个好 院长”的集体签名活动,要求释放两任院长。签名活动迅速得到一些医生响应,并声言:“回扣是全国性的,是卫生行业的‘ 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明文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及手续费的, 以受贿罪论处。

  医生收受“红包”、“回扣”,几乎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严加惩处、绝不姑息的犯罪行为,怎么成了中国“卫 生行业的‘潜规则’”?

  开江县医药回扣查处一案未了,联合调查组以药贩子的“口供”,顺藤摸瓜,查出9个地级市医院均有染医药回扣, 其中包括达州、眉山、乐山、遂宁、自贡、资阳等市,目前共有14个院长被立案调查。

  王小石“贿赂指路”案

  商业贿赂不仅存在于中国医疗业。

  2004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因涉嫌受贿,被批准逮捕。2005年1 1月,王小石案进入审判程序。经查,王小石受贿140多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小石案的意义在于该案所揭露出的中国股市上市规则弊端和腐败横行。

  从1999年开始,我国股票发行由行政审批制发展到核准制。此种制度的变革,其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削弱在公 司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权力因素,加大公司股票发行过程中的市场因素,以降低股票发行过程中腐败发生的几率。

  可让人吃惊的是,腐败细菌也同时发生了变异。

  核准制规定,新股发行必须经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方可。证监会发审委共有30余名委员,而审核一家企业的委 员为7名,委员名单是保密的,一般是随机抽取。

  王小石看准出卖发审委名单能赚大钱,便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从事出售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名单“业务”。王小石被 捕后,有媒体披露说,仅证监会一份发审委的名单就可以卖到二三十万元。

  王小石所做的事,仅仅是告诉想要上市的公司,你该对谁去行贿,仅仅是为想要上市的公司,明确行贿的对象,指一 指路,收取“指路费”而已。

  王小石案让人们重新审视中国股市新股上市情况,新股上市问题严重。

  中国股市应当是中国资产质量最好的公司最集中的地方,只有中国资产质量最好的公司才有可能获得上市的资格,可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2003年中期业绩显示,2002年后上市的新股,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只有0.1189元,比整个市场平均水平 还低20.47%。

  可见,上市新股质量低劣并非个案。居然有上市当年便亏损的,还不是一个两个。还有更恶劣的,上市新股所获得的 几十亿元资金尚未到账,便被债权人一抢而光。人们不能不问:难道投资人是来为这些欠债大户、流氓无产者还债的吗?“发 审委”究竟是怎样审查上市申请的?

  读到此处,你能不痛感,商业贿赂对中国改革开放的危害,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如果我们还不认真地清除中国的 商业贿赂,不发起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中国的改革开放成果,很可能毁于一旦。

  链接

  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 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 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 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名目繁多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趋频繁,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秘。如不法经营者经常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 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冠冕堂皇的名义进行贿赂,或者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 等等。此外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者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查处起来困难重重。

  中国与美国对

  商业贿赂处罚之比较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则对我国与美国的“商业贿赂”做了一个比较: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 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的经济处罚 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的经济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 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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