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阳代表呼吁 落实检察官等级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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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8:15 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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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应该是社会法律英才汇聚之地,应该是实践法治理想的最好岗位”,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晓阳代表对记者说,在他准备向全国人大递交的建议中,有一项是关于落实检察官等级待遇的建议。 自1998年评定检察官等级以来,评定检察官等级至今与实际待遇毫不相关。
“8年过去,检察官等级依然只是文字写下的荣誉称号。”徐晓阳说,经调查他了解到,制定检察官待遇的依据,有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有《地方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目前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1993年制定的职级工资制度。 徐晓阳说,根据有关规定,2000年检察院的人事工资待遇管理工作,由原来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检察院为参照行政管理单位,检察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由此可见,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物质发放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再加上检察机关的经费和检察官的工资待遇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上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官的独立性,而建立独立的检察官待遇体系,能够使检察官脱离一些干扰,依法公正地办案。 徐晓阳认为,检察官职业与国家行政公务员有所不同:检察官职业具有独到的专业性;检察官的工作应该独立于行政化的管理体系之外,独立性强。而社会现实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发生了很大变化,一大批检察官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已经成长为业务骨干,但他们的待遇与其为此职业付出的艰辛劳动不相称,这使得检察院作为实践法治理想最好岗位的应有吸引力大打折扣。 “检察官的薪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其地位、尊严、责任相适应。”徐晓阳为此建议国家财政部、尽快落实检察官等级待遇,以使检察官的职业待遇与其职业地位相称。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