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错过一市民难付房款本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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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2:15 新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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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报网讯(赵栩 记者 隋妍)经法院调解,购房者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两年后,因未收足协议还款,购房者又到法院起诉,却没能再次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0年,李先生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但搬迁入户时才发现,房子竟早已另住他人。双方在2001年达成和解协议,由房地产公司给付李先生购房款本息。
可是李先生在约定期内未得到这笔钱,2003年,他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再次确定了还款数额。但此后,房地产公司只偿还了全部数额的1/3。去年,双方又签订了协议书,对欠款事实及数额重新确认,但经李先生的几次催要,房地产公司仍没有偿还剩余欠款。李先生再次走进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这次他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李先生2003年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再次以同一事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按照申诉处理。 法官认为,此案中,法院调解生效后,如果房地产公司不还欠款,李先生应该在执行期限内,对已发生效力的调解书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不是再次到法院起诉被告;根据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6个月,而这个权利期限,已被李先生错过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