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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车祸责任认定前后迥异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06:1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核心提示:

  去年6月23日上午,重庆大渡口钢花路黄桷大楼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重庆巴士公司8路队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出租车又将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一位老人撞伤,老人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先后在同一文号认定书上作出了两种不同的事故认定———7月27日,交警部门第一次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吴迎春负次要责任,吴签字认可;可是,一月之后,同一交警支队对该事故又作出了第二次认定,吴负全责。对此,吴不服,拒绝签字,他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5天,后被取保候审。

  半年多来,吴为此不断奔走,希望能就缘何同一

车祸同一交警部门在同一文号的事故认定书上作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认定讨个说法,却一直没有结果。

  事件:两车相撞行人遇难

  去年6月23日8时40分,吴迎春驾驶着重庆巴士公司8路队的公交车从九宫庙驶往马王乡。公交车途经大渡口钢花路黄桷大楼路段时,朗某驾驶的

出租车借道超车后驶回原车道,但出租车右后角与公交车左前角发生擦挂后,出租车撞上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马路的老太太何光素。次日上午8时左右,何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某支队民警随即进行现场勘察后认为,两车相撞时,吴的车速为15公里,朗某的车速为40公里。之后,朗的出租车将倒在引擎盖上的何光素托移二十几米后又前进了二十几米才将车停下。此时,朗的出租车距离吴的公交车有46米左右。

  奇怪:事故认定前后迥异

  7月27日,交警支队作出了第310020051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朗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迎春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何光素无责。随后,吴迎春和死者亲戚在认定书上签了字。

  昨日,记者在吴迎春出示的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到,其中第四条对交通事故成因进行了分析:朗驾驶的出租车当行驶至大渡口钢花路黄桷大楼路段时,由于未与被超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而向右打方向和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吴驾驶大客车行驶至大渡口钢花路黄桷大楼路段时,由于吴未注意观察,是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何光素由于在人行横道线上走,故无过错。

  正当巴士公司与死者家属讨论赔偿事宜时,8月30日,吴又接到同一交警支队以同一文号下发的一份认定书,这份事故认定书让吴大为吃惊:交警在分析事故成因时认为,吴因未注意观察及没有与出租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认定吴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朗某和何光素无责。

  同一起车祸,同一交警部门用同一文号发出的事故认定书,为何前后会作出两种差别巨大的认定结果呢?吴迎春实在想不通,他认为两车相撞时他的车速为15公里,朗的车速为40公里。即使他的车撞了一下郎的出租车,也不可能撞出46米远,况且该路段还是上坡路。为此,他拒绝在第二份事故认定书上签字。随后,交警对吴迎春作出了刑拘15天的处理。

  公交司机:讨说法欠下3万外债

  吴迎春告诉记者,他开了十多年的公交车,这次是第一次出事故。一提起这起车祸,吴就忍不住流泪。他说,取保候审出来后,为了讨个说法,他四处奔波,变卖了家里值钱的电器,还背下了3万多元的外债。但是,至今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任何答复。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巴士公司8路队。该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对此结果也不服,目前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而出于种种原因,记者没能采访到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

  律师:第二次认定无法律依据

  对这起事故,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认为,交警部门对同一交通事故,用同一文号作出两种认定是一种错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可自行协商或者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在10日内一致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当时处于讨论赔偿的过程中,未就2005年7月27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于同年8月30日单方面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且两份认定书均以同一文号下发,内容又不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对相对人的行为作出一次认定或处罚,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从程序上说第二次认定书是违法作出的一个重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一方当事人对后一个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二份事故认定书。

  目前,此事引起了重庆市

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记者郑军摄影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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