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肇事逃逸司机被终生禁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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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9:21 青海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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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司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主动抢救伤者,但个别驾驶人肇事后不但不停车救人,反而驾车逃逸。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我市5名驾车逃逸的驾驶人作出了终生禁驾的处罚决定。 2006年1月4日7时许,本市城东区南小街宁礼院5号楼个体驾驶人郭某,驾驶西宁江源出租车行车号为青A·25768红色夏利车,沿黄河路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海省委党校路口
2006年1月25日20时20分,湟中县西堡乡东花园村村民王某,驾驶车号为青NJ01·02313的蓝色北京牌农用车,沿西川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湾村口处,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彭家寨乡张家湾村民吴某撞上后驾车逃逸,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月30日,西宁市运输公司聘用驾驶人李某驾驶车号为青A·58677华西牌108路客运公交车到朋友家吃饭并饮酒,当晚22时40分许,李某从朋友家出来后,驾车在南川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十中校门口,将由同方向背着小孩在路边慢车道上行走的韩某撞倒,致其肘骨骨折,接着又从韩某背在身上3岁的女儿从头部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2006年2月13日凌晨,城中区南川东路某厂家属院住户姚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青H·53308黑色桑塔纳轿车,驾车至五四大街省建设厅门口时,将由西向东推着彩车的朱某、卜某二人撞伤,事后姚某驾车逃逸,当晚伤者朱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其余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而以上5名驾驶人在肇事后非但没有停车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逸,丧失了作为一名驾驶人最起码的义务和责任。郭某、杨某、王某、李某被刑拘后,目前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姚某已被刑事拘留。 鉴于此,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郭某、杨某、王某、李某、姚某5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记者 王平 万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