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牵出保费赔偿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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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2:00 长沙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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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生活报》报道:于建飞在担任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期间,伪造保单、私刻现金收讫章,先后六次从投保人石某处骗取了330余万元保费。东窗事发后,于建飞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然而,投保人石某该向谁追讨被骗的巨款却成了一个带有争议的问题。日前,石某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13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石某在黑龙江省巴彦县从事轴承生意。200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石某与时任中国
2004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除了石某被骗的300余万元外,于建飞还骗取其他6名投保人的保费。 2005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于建飞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照有关法律,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然而受害人石某却始终高兴不起来,于建飞已经将钱挥霍掉,自己辛苦积攒下来的300多万元损失究竟该如何追偿?石某认为,作为于建飞的主管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未能及时防止和发现于建飞的欺骗行为,有严重过错,应该承担责任。为此,石某以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于建飞作为第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保费。 2006年2月13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石某的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滨在庭审中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于建飞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石某有理由认为于建飞作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营销部有权代理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作为太平洋人寿的代理人,于建飞收取的保费就应该视为公司收取。同时,李滨指出,于建飞在来到太平洋巴彦营销部工作之前,填写的个人履历表中称,于建飞曾于1997年4月至2001年8月在某保险公司当过业务员。但石某调查取证后查明,于建飞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并没有在某保险公司工作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担任营销部经理之人必须符合在保险部门工作年满3年。依此原告认为,正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认真审核于建飞的身份,才让其坐上了经理的位置,并最终酿成了这种后果,太平洋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于建飞在诈骗活动中是伪造现金收讫章、公章及保单,利用虚假合同进行的诈骗,而且诈骗的地点也不是于建飞所在的营销部,而是在石某的商店内。而且,就此事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已确认保险公司不具备过错,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5条第1项的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指出,在此事件中,石某个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于建飞曾多次给石某出具了保险发票等,但其中有两次出具的是收据,从中就可以看出于建飞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存在问题,而且石某又是多年从事经营工作的,对于收取现金应该出具正规发票的常识应该知晓。 因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同意法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