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指定六家企业制作悬挂国徽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1:15 新京报 | |||||||||
|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指定由天津三五二二工厂等6家企业为悬挂国徽的制作企业。 通知称,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指定了北京印钞厂等4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对于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进行指定。
通知说,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经过考查和评审,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 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原指定企业本次未重新获得指定的,不得再制作悬挂用国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