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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将依法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8:33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2月9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北京法院将在继续强调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并适时出台适用缓刑范围的指导性意见。据了解,2005年北京法院共依法宣告缓刑4114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提出,今年北京法院将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
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要研究缓刑适用标准,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适时出台指导性意见。此外,北京市法院系统还将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强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积极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作为量刑参考。

  据秦正安介绍,2005年全市法院新收案件349553件,审结352018件,同比分别上升13.4%,16.1%,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578.6亿余元。其中,民事案件仍居全部案件首位,共审结236981件,同比上升19.5%。审结刑事案件20179件,同比上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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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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