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批不是权力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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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6:00 光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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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北京公务员) 针对商务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2月5日《新京报》作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下放”的新闻报道,表示“自今年3月1日起,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负责。”报道将委托审批视为权力下放是一种误读。 委托审批属于行政委托的性质,是指商务部依法将属于自己的部分审批权力,委托
由于我国目前规范行政委托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而实践中委托的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商务部所发的通知就是其中一种,另外还有规章、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而权力下放由于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工和权限划分,因而一般只能由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来调整,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 由于委托审批不改变权力拥有的主体,因而受托部门从事委托事项的责任,仍应由委托人承担。而权力下放意味着审批权力已归属地方政府,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只能由地方政府承担。 其实,既然法律已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赋予商务部,在法律没有改变或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这种审批权只能属于商务部,商务部自身是无权决定下放地方的。由此可见,商务部的《通知》只是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工作委托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来行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力下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