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交通局原局长洪金星受贿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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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06:12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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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张卫华 特约记者 何国顺 通讯员 占涛 刑二报道):黄梅县交通局原局长洪金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洪以“判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近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洪金星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洪金星,现年60岁,1994年4月至2000年9月任黄梅交通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
法院查明,洪金星在任职期间,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起,合计50.15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洪金星在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直到案发后,仍有6.3万余元未上缴,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未退清的赃款6.3万余元继续追缴。 一审后,洪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44.25万元,至案发后,还有4514元未退还,遂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