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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安全条例》通过 机动车无责任最高赔偿一成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11:00 东方今报

  广州消息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规定,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任,最多只承担10%的赔偿。而在封闭式城市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机动车的无责任赔偿只有5%。

  据报道,《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
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条例》对行人和非机动车提出更严要求,首次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Z 羊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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