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震慑欠薪老板 深圳数万劳务工拿到工资(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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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09:26 国际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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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有罪”起到震慑作用 一些欠薪企业开始筹款发放工资,全市欠薪投诉明显下降
深圳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立竿见影”:11日,该市福田区3家欠薪企业连夜筹资100多万元为员工补发工资;宝安区一家企业的老板主动借款1000万元发放欠薪。截至18日晚,该企业就有3000多名员工领到了共计656万元欠薪。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该市近日的劳动保障信访量、欠薪投诉比以往明显降低。国诺公司一位多次讨薪的劳务工说,有了可靠的保障,自己再不会为讨薪做出过激的傻事。 深圳市政法委副书记翟忠泰向记者表示,深圳将建立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手的预防机制。 欠薪者是否该负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恶意欠薪罪”;此举被认为是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的突破 有法律专家认为,单纯的欠薪行为属于道德错误,国外叫做“背信”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目前欠薪问题较普遍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调整角色定位,对欠薪的企业和个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通过罚款、注销企业登记、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等手段来解决。而刑罚手段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慎用。针对具体个案,应考察欠薪以外的情节是否符合侵占罪或诈骗罪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些要件的,才能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针对质疑,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朗解释说,何怒江等犯罪嫌疑人采用频繁更换厂名、开具空头支票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他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尚无“恶意欠薪罪”,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员工的工资,依据我国《刑法》,已经构成诈骗罪”。 去年11月,深圳市曾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资料表明,韩国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犯罪,处罚款20万元港币及监禁一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说,从劳务纠纷到刑事犯罪、从单纯行政手段到与司法手段结合、从民事诉讼到追究刑事责任,表明深圳加大了讨薪的执法力度,并在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突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月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恶意欠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我国《刑法》,“以涉嫌经济犯罪定性恰当”。她认为,深圳警方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打击恶意欠薪的做法值得肯定,深圳的“先行先试”也能为相关法律的修改积累经验。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视员马红兵则认为,深圳对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践可作为立法依据,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人民日报 记者胡谋 ) 来源: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广州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