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两规章与《律师法》“打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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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11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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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被戏称为“二律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12万人。在业务范围上,他们与律师的区别并不明显。 许多律师认为,按照《律师法》第14条、第46条第2款中的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当事人有偿提供法律服务, 是一种应当被依法取缔的违法现象,并应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虽然《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从事法律服务并 获得报酬,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律师法》的效力应当高于这两个司法部的规章。由此,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缺乏合 法性。 贵州省高院 改判死缓案遭质疑 崔英杰和宋金宁两人持刀两次抢劫、轮奸高三女生王某,并将其残忍杀害。贵州安顺中级法院认定崔英杰犯故意杀人 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宋金宁同样犯有这三项罪名,但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案子到了贵州省高院,出现了“转机”。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贵州省院改判崔英杰死缓。 改判理由是“能够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好”。 改判立刻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死刑慎用,但不能不用。“两次抢劫+两次轮奸+故意杀人=死缓?!”“不 杀不足以平民愤!”舆论完全呈现出一边倒的状态,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崔英杰应该被判处死刑。 (时代信报)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