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调解协议 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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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6:56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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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以往投诉到消协的消费纠纷,有三成左右要经过2次以上的调解才能解决,而日前在南京市消协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对侵权经营者的“扯皮”行为说“不”! 据介绍,该市消费者协会去年19月份,共受理消费投诉7340件,其中30%%的消费纠纷要经过2次以上调解才能解决,由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缺乏法律效力,当经营者拒不采纳调解意见时,消协显得无能为力。而今,这一状况将明显改善。借鉴人民调解的做法,南京市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介绍说,“市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举可以减少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若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或擅自变更、撤销协议,当事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