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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调解协议 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06: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以往投诉到消协的消费纠纷,有三成左右要经过2次以上的调解才能解决,而日前在南京市消协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对侵权经营者的“扯皮”行为说“不”!

  据介绍,该市消费者协会去年19月份,共受理消费投诉7340件,其中30%%的消费纠纷要经过2次以上调解才能解决,由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缺乏法律效力,当经营者拒不采纳调解意见时,消协显得无能为力。而今,这一状况将明显改善。借鉴人民调解的做法,南京市
消费者协会在市司法局的支持下首次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消协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从事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等组成。消协调解员运用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法依法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后,其法律效力明显增强;当事者若再去法院起诉,法院会维持原调解协议内容。据悉,这是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次把触角伸向社会团体,有助于快捷、高效地解决消费争议。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介绍说,“市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举可以减少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若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或擅自变更、撤销协议,当事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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