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单位使用不节水器具最高罚5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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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2:19 京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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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潘澄清) 即日起,使用不节水器具的建设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昨天,建设部转发本市《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 根据通知,本市新的建筑工程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以下简称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用水器具包括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4类。
通知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这4类用水器具时,若违反节水标准,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使用非节水器具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若对不节水器具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通知要求本市在今年6月底前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上述4类用水器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