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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房集团原领导贪污受贿逾百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0:2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秦鸿雁) 在开庭时连续三次请求法官从轻判处的廖东安,昨天被法院以贪污、受贿逾百万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院是在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赃的基础上,依法对其从轻判处的。

  此前,检方控其还挪用了借给宝丽房地产公司的210万元公款,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此巨额款项是公对公,且借款手续齐备,没有算在廖东安的头上。

  廖东安在被送上法庭之前,是深房集团原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但其被送上法庭,却是因为1992年至1998年期间犯下的事。当时,他是河源电力总公司总经理兼河源市源昌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检方控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逾450万元,开庭时,廖东安只认前两项指控,而坚称挪用公款不是事实。

  法院查明:其先是有公款借人后,自收利息的事实。1993年底,紫金县供电局向河源市电力工业发展总公司借款150万元。1994年8月,时任河源电力总公司总经理的廖东安将紫金县供电局偿还的利息款10.7万余元据为己有。另一笔自收公款利息的事发生在1994年8月,廖东安要求借了公款的蓝某将部分利息给他。1995年至1996年期间,蓝先后送给廖共44万元。

  另外,法院还认为他在担任河源电力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与下属公司副总经理谢某、薛某(另作处理)私分“小金库”42万元。其中廖东安共分得17万元,并以白条交财务冲账。

  此外,廖在担任河源市源昌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1994年至1995年间借公款210万元给李某经营的宝丽房产(惠州)有限公司使用。李某为缓解追款,于1996年贿送廖东安2万元。

  1993年至1999年间,廖东安还先后收受、索得包工头钟某3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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