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齐指出租车政策不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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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6:15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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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孙欣 空驶费、防护栏,先后开庭的两起告出租车公司案,“背景”都与政府规定有关。 第一案:防护栏拆除之后
11月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59法庭。法官在一一询问: “原告宋立娟来了吗?” “没有。” “原告胡建斌来了吗?” “没有。” “原告徐书英来了吗?” “没有。” 原告席上,三原告的代理律师郭培杰一一回答。相比对面被告席的两名代理人,他显得势单力薄。 对于三原告的缺席,法官表示理解:他们还没有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挣脱出来。尽管事情过去一年了。 突然降临的厄运发生在2004年10月23日。下午5点多,24岁的出租车司机徐金龙出车后就失去音信。他每天晚上10点之前肯定回家,但那天,他一夜未归。24日早晨,徐家接到新月联合汽车公司的电话,称在霄云桥附近发现了徐金龙驾驶的出租车,车已被撞坏,但不见司机。经过三天的寻找,徐金龙的尸体在机场辅路附近的一口电缆井内被发现。 此时, 徐金龙上班才10天。妻子宋立娟怀孕已经6个月。他母亲闻讯病倒在床,父亲精神恍惚,他们失去的不仅是儿子,还是家里的顶梁柱,全家除了几亩地外没任何经济来源。考虑到将来无力抚养孩子,无奈,宋立娟只好人工终止妊娠。 凶手很快归案。2005年9月2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嫌疑人陈亮进行了审判。 陈亮说,2004年10月24日凌晨1点左右,当看到一辆没有护栏的出租车经过时,他和两名网友招手打车。就在司机还没来得及打表的一刹那,坐在副驾驶上的网友迅速掏出刀子,陈亮也拿出绳子,抢走司机130多元钱及一部手机。害怕被发现,他们又将司机勒晕后抛入井中溺死。 徐金龙的父亲在原告席上探出半个身子,死死地盯着陈亮,眼睛通红,泪水顺着脸颊滑落。徐妻呆呆地盯着桌面。(据《京华时报》) 徐的家人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8万余元。陈亮同意,但表示自己没有什么财产,恐怕无力偿还。 这也是徐家继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部分原因:他们认为,是新月公司没尽到安全培训义务和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出租车上安装防护装置导致徐金龙死亡的,新月联合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为此要求公司赔偿5万元。 原告认为,徐金龙的劳动工具——他所驾驶的牌号为京BC2489的红色夏利牌出租车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不仅没有报警器、GPS定位系统,也没有安全护栏,使其遇害时因没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而惨遭杀害。 其律师郭培杰说,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都有关于安装安全护栏或GPS定位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徐金龙的雇主在这方面显然存在过失。 被告新月出租汽车公司不认为自己有过失。首先就向法庭说明,徐金龙驾驶的车有营运证,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运输管理局验收合格,这就说明行政机关是核准其上路的,而且现在还在营运,如果有问题,交通管理部门怎么会视而不见呢? 安全护栏原来有,后来根据政府要求拆除了。现在北京路上的出租车80%都没有。GPS政府正在推广中,不是谁想装就装的,是根据计划来安排的。 庭下,新月出租汽车公司法律顾问李镇虎就政府要求解释说,这是在运管局开会时传达的,没有书面文件。是为了在2008年奥运会前提高出租车的形象而拆除的。 郭培杰律师由此认为,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小客车应安装防劫安全设施”的规定是法律的规定,别说对方的说法没文件,就是有文件,其效力也弱于国家法律规定,被告拿政府会议做理由肯定行不通。 但记者在对出租车司机调查时发现,确实很多车没有防护栏,尤其是新车,基本没有。司机冯长顺说:“新车不让安,说为了形象好。旧车也开始拆了。听说最近发生了好几起命案,我们害怕呀。”他说开有防护栏的旧车时他都是开到凌晨,可现在不敢了,晚上九十点就收车了,“还是命重要。” 自从接连发生了几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案件后,司机们呼声很高,也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但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没有表态。新月出租公司经理马建说:“我们也希望不要发生案件,这对我们公司也是损失,可我们必须要听主管部门的呀。”就在不久前,新月联合出租车公司一的哥在海淀区遭劫杀,他驾驶的也是一辆无防护栏的新车。马建说,有的司机自己花钱安了,公司也没干涉,而他也没听说过司机因此被交管部门罚款的事。但“公司不可能违背上头的命令统一安装”。 至于GPS,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说那只是定位装置,对司机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而且成本比防护栏高多了,还每月都要交钱。但这些“都是上头的决定”,所以被告委屈地认为,对原告一家遭遇他们表示同情,可是“错不在我们”。同时,被告拒绝了法官调解的建议。 有同样委屈的,不止新月一家。一个月前,丰台法院宣判了一个也让另一出租车公司感到“委屈”的案件。 第二案:空驶费20年没变过 10月14日,北京丰台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熊武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金巢出租车公司经理张家荣并没因为自己的胜诉特别高兴。他说:“这是意料之中的呀。原告告的没道理。”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2005年7月15日,熊武从西直门附近打一夏利出租车到成寿寺。此车所属单位为金巢出租公司。下车时,司机给的发票上有“单价1.2”、“里程23.9”、“金额39.0”字样,熊武发现计价器显示的每公里单价不是1.2,而是1.8,司机解释说他是按规定收费的。给了司机39元后,熊武给金巢出租公司打电话查询。接待人员称:里程超过15公里后,要另收50%的空驶费。熊武认为“空驶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车费5元。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称“空驶费”是发改委和物价局定的,跟公司没关系,原告告错了对象。而且说车身上就写有空驶费的规定,原告没看见是他自己的责任,“去厕所还得先看看是男厕、女厕呢”。这种比喻引起旁听席上一片窃笑。 被告张家荣一直对记者说:“他告错了。”而且还忿忿不平地认为“原告柿子捡软的捏”,“有本事告政府去”。 事实证明,确实是熊武告错了。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履行了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原告就应依法支付租车费用,空驶费不是被告公司自行规定,而是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的,且该规定已在社会上公布执行多年,并在出租车内长期张贴,故被告收取空驶费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原告熊武是名律师,他把自己这场5元的官司定位为公益诉讼。他说,被法院驳回起诉是意料中的事,知道不是被告的错,也知道法院判起来不容易,可他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替消费者说句话。 他说,不仅仅是北京,在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对收取空驶费做了强制性规定,可价格应该是受市场自主调整,由客运双方协商确定的。“空驶费”应当属于经营者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不该由政府“决定”,这对乘客显失公平,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 他还认为,尤其是政府的指导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改变,可是关于空驶费的规定从20年前制定之日起就没变过,显然滞后经济发展。空驶费原本是为了补偿出租车去郊区在返程过程中的“空车”损失,可近些年北京城市扩展迅速,随便一走就是十五公里以上,因此空驶费的收取偏离了原来的目的,而成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一种额外经济收益。 张家荣承认,因为政府的种种“规定”,出租行业的利润前些年非常丰厚,近两年因为油价上涨受到冲击,日子不太好过了。至于政府为何会把如空驶费这种经营风险规定由消费者买单,他笑着说:“那得去问政府去!” 经过种种努力,记者还是没能采访到出台规定的发改委。据说,其他媒体也未能如愿。 宣判后,熊武提起上诉,同时给国家发改委写了一封建议信,但一个月过去了对方没有任何反应。 张家荣对熊武的做法不以为然,认为他“折腾”到最后倒霉的还是消费者。因为“如果国家因此取消了空驶费,就会用提高价格的方法做弥补”。 他还谈到油价上涨后,政府给予了补贴,可这是暂时的,价格上涨已经在酝酿,只是早晚问题。熊武这么一折腾,当然会加快事情的进展。 出租车司机刘志军肯定了价格上涨的说法,但他认为这跟谁折腾没关系,因为是“政府决定的事”。但他希望那一天晚点到,因为“价贵了,有人就不坐了,可我们份钱照交啊”。他疑问:“你说这价上去了,乘客不高兴,我们司机不高兴,到底谁受益了?政府就这么为老百姓服务吗?”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2月上半月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