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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要求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8:5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为加强对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与管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地震监测台站观测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应该从推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
观测环境的重要意义,主动配合各级地震部门做好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省政府要求各级部门认真做好我省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由省地震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测绘局等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地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具体保护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我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机构)的意见。(记者 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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