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要求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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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8:51 青海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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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为加强对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与管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地震监测台站观测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应该从推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
各级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机构)的意见。(记者 晓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