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钢老总张玉颖受贿200万被判无期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5:00 辽沈晚报 | |||||||||
|
“犯受贿罪,判处张玉颖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听到庄严宣判,已经是第三次站到被告席上的张玉颖身子一颤,将头再次埋了下去。 昨日上午,辽宁省近年最大的国企老总职务犯罪案、原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贪污受贿一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对于这样的判决
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万 张玉颖在担任抚顺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副区长罗某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乐山抚特高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抚特公司”)。抚钢实际投入650万元,罗某一方投入677.5万元。在抚钢不知情的情况下,张玉颖又以“抚特公司”名义,与宜宾天原公司联合投资,成立乐山抚天高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抚天”公司)。 2002年6月,张玉颖和罗某将“抚特公司”更名为“福港公司”,并将“福港公司”中原属“抚钢”165万元注册资本金股份转至两人亲属名下。同月,罗某采用同样办法再次将“抚天公司”中原属抚钢的375万元股份转至罗某亲属及他人名下。 “抚天公司”、“福港公司”于2002年,共拿出4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188.6万元。2003年,又拿出668万元利润分配,抚钢应得利润237.2万元,这些利润均被张和罗某私分占有,其中张分得46.3万元。(温俊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