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农村人按照城镇居民待遇赔付案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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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04:37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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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饶纯武 刘大家 实习生 黄闯 报道:久居城镇的农民出了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昨日下午,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例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硚口区仁寿路小学学生李某某,1995年出生在武汉市江汉区,一直随父在汉居住,但其户口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永益村。
今年5月15日,李某某在没有过街安全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时,被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冯先文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大货车撞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伤属重伤八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责。 事后,双方为赔偿标准发生分歧。我国目前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民和城镇居民遭遇车祸所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因身份不同赔偿的标准也不同。城镇居民按年收入8023元赔偿,农村居民则按2890元赔偿。对李某某到底是按农业户口赔偿,还是按城镇户口赔偿?由于意见不一致,李某某将冯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案发时,李某某已在武汉市居住一年以上,并在相应的学历学校读书,武汉市为其常住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因此,判决李某某获赔伤残赔偿金4813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另判赔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全部赔偿由冯先文承担13173.6元,汽运公司承担3952元,保险公司承担50000元。 据介绍,此类判例,在武汉乃至湖北省,均属首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