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点]2005:立法与民意同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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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0: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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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我国第5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2005年,我国的立法与民意同行是本年度的鲜明特点。 2005年,立法程序吸纳公民参与。7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9月27日,全国人大就“个税”起征
2005年的中国立法程序,因其浓郁的“民意”参与色彩,成为社会的公共话题。 2005年,立法内容更加注重对“民生”、“民权”的司法保护。 刑事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死刑核准权是被告人的“生死牌”、“阴阳界碑”或法律意义上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生杀予夺。 《刑诉法》、《刑法》作为我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典,作出了“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核准”的规定,但最高院在死刑核准的法律适用上,数次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高级法院。 如此一来,高级法院作为死刑二审案件的“敲槌者”,集死刑判决权、核准权于一身,在司法监督上实难做到二审判处死刑,核准推翻原判的不同决定,死刑复核形同虚设。 2004年,最高院复核省高院判决的死刑案件300件,维持182件,改判94件,指令再审24件,改判、再审案占全部案件的39%,可见死刑案件差错之多。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如此。一部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乃是全国人民公意的体现,一级司法机关“随意”改变,致使我国刑事最高法典关于死刑核准的重要规定形同虚设,公意何在,法律何在! 民事立法,对私有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进行确权。世界是物质的,但这些物质是谁的?《物权法》以法律的名义作出了回答。在该法的保护下,公民的合法财产将突破沿袭了数十年“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界定,私有财产在法律面前与“公产”享有同等地位,它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是一部安居乐业之法。 行政立法,“红头文件”将纳入司法审查,已实施14年的《行政诉讼法》面临修订。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如红头文件)不可以提起诉讼。” 按此规定,如上海市凡外地牌照在本地长期使用的车辆必须每月缴纳150元的道路通行费,违者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天津市对外地车辆收取“进津费”;各地出台的各类乱收费和其他侵权规定等抽象行政行为,如公众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支持之时,《行政诉讼法》12条2款的规定把他们拦在了法院外面。 依法治国,不仅使执法受到司法监督,立法行为同样应纳入司法审查的框架之内。《行政诉讼法》修改意见稿为我们提供了建设性的开端。 劳动立法,诉权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法》修改将取消60日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职工就其民事权利向法院提出主张,应将“发生纠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即通常所说的“先裁后审”,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不难看出,《劳动法》在诉讼时效设置与上位法《民法通则》发生冲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仲裁自愿权”、“程序选择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纠纷必须“先裁后审”,从立法上“垄断”、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种“止此一家别无分号”的规定,无疑对保护职工的“诉权”和实现合法权利毫无益处。 综观2005的立法,我们的立法程序已呈现出明显的民众普遍介入特点,今日的立法内容从较多注重保护国家行政权、国家财产权向“民权”的位移,中国的立法之路正在发生变化,“民意不可违”的社会管理理念正在步入神圣的司法殿堂。 中国立法与民意同行,我们正在走向“民意立法”的时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