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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精神病人自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0:01 新晚报

  据新华社成都电(任硌王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缢身亡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彭州市某卫生院被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83.88元。

  2004年2月25日,曾某因精神多疑和自伤行为,被送往彭州市某卫生院诊治,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生开具处方单一级护理、防自杀,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护理。当日下
午5时许,曾某在病床上自缢身亡。原告方曾某的丈夫、母亲和儿子认为医院在医护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有过错,故起诉要求医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赔偿原告方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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