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305人状告都市华庭游泳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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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16:21 内蒙古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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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 实习记者 杨学彬) 昨日上午9时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由305名原告分别提起的状告都市华庭游泳馆消费损害赔偿案一审开庭。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即原告所诉伤害与二被告(都市华庭、呼市广源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所诉伤害的损失范围,被告所提供的服
原告之一9岁女童马蕊的母亲及其委托代理人说:在2005年8月3日之前,马蕊前去都市华庭游泳馆游过几次泳之后,便因呼吸道感染而住进了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与此同时,众多曾去都市华庭游过泳的孩子都因呼吸道感染、发热等病症而住了院。2005年8月4日,呼市回民区卫生防疫站及呼市疾病控制中心均对都市华庭游泳馆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该馆存在“通风不畅,水质污染严重”等问题。因此,原告认为,都市华庭及其游泳馆的经营方呼市广源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及消费服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且其在开办游泳馆时,又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非法经营。所以,第一被告都市华庭及第二被告广源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700余元。 而第一被告都市华庭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无论从游泳票上,还是从各类报纸广告上都可以看出,游泳馆的实际经营者是广源春商贸有限公司,而且都市华庭游泳馆的所有者内蒙古丽人集团也与“广源春”签过协议,协议第一条和第十一条均规定了甲方将都市华庭游泳馆租给乙方经营后,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办理,负责经营,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因此,既然都市华庭不是经营者,那么,就不应该承担《消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在法庭上,第二被告“广源春”的代理人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原告所受损害与服务合同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第二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即使承担,第一被告作为房屋的提供者,还又有“通风不畅”一说,所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两方都有责任,理应共同赔偿。但这么多原告提出了这么多赔偿数额,被告可能支付不起,因此,希望法院在判决数目及赔偿范围给予适当考虑。 据了解,由于本案的特殊性,305名原告状告都市华庭游泳馆赔偿案不可能一一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将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开庭审理。���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